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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摔死女婴构成寻衅滋事

中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7月25日北京有男子在街头因为纠纷摔死路人的女婴,震惊全国,犯罪嫌疑人也被批捕。但是8月17号的则披露说,就在北京男子摔死女婴5天之前的7月20日,在河南林州,也有一名警察酒后在大街上抢过路人7……

北京男子摔死女婴构成寻衅滋事

中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7月25日北京有男子在街头因为纠纷摔死路人的女婴,震惊全国,犯罪嫌疑人也被批捕。但是8月17号的<法制晚报>则披露说,就在北京男子摔死女婴5天之前的7月20日,在河南林州,也有一名警察酒后在大街上抢过路人7个月大的女婴,同样是举过头顶重重摔下,致使女婴脑部3处骨折,当场昏死过去;而且事件发生后,涉事民警除了遭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外,截至法晚当时的报道截稿,没有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主持人:这个事件当中民警摔婴儿的行为,大家都说很恶劣,如果我们抛开道德层面,从法律上来解读的话,您怎么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德:当然是很恶劣的,我也仅从法律上讲他已经构成了犯罪了,也就是说刚才片子里面说原来的局长被停职的局长说要等到结果,要等到孩子病情稳定了以后做司法鉴定然后才能够决定他是不是犯罪,他这个说法我个人认为是不准确的,也就是说他只要这个行为我个人认为不论孩子的伤情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他都构成犯罪,如果这个孩子恢复的非常好,将来经过法医鉴定说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这个嫌疑人他也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他的这个行为非常明确的,就是一种寻衅滋事。无缘无故的摔人家的孩子,这个是典型的性质,就是起码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轻伤以上的伤情,故意伤害罪,如果这个孩子将来不治了,死亡了,那么他构成故意伤人罪,这三个罪统统都是公诉罪,必须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这样一个案件,凡是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讲的很清楚,公安机关必须发现以后应当及时的立案侦查,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地事情发生之后,一个月而且还是在舆论的干预下现在才开始这个活动,很明显的。他们可能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人员,有一种特权思想,认为自己的人犯点事咱们想办法给化小了。这个禁闭连个行政处罚都不是,它就是一个纪律的东西,禁闭处罚是不进个人档案,就是说不算是一种处分,不是处分就是一个纪律,违反纪律了,就像上课的时候孩子们违反纪律了,孩子站到边上去,自己反省一下跟这个道理是一样的,这叫什么处罚啊?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摔孩子的警察要绳之以法,而且我个人认为,应当要揭出背后长达一个月把这个案件捂住,都是谁在参与,凡是参与捂的人都构成犯罪,什么罪包庇或者说是徇私枉法。

主持人:现在这个事件当中有一种说法,就是有媒体援引所谓知情者的话说:女婴家长案发以来选择沉默,是因为案发后涉案人曾通过林州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做中间人,与他们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家长不再追究民警的责任,这个说法,今天我们记者的调查已经澄清了,并无此事,但是依然有朋友在问:如果真的达成了协议,赔偿足够多的话,是不是存在着比如和解代替制裁的可能?

洪*德:这个不能私了的,首先我把法律的规定简单说一下,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后关于公诉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但是有两个基本点各位要注意,第一只能在诉讼当中进行和解,本案还没有立案,在立案之前就进行和解,这个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只能在诉讼当中进行和解,第二故意犯罪只能在三年,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个范围内进行和解,本案这么安全的后果,将来的量刑远远会超过三年,怎么可能能够和解呢?这是第一,第二个我刚才说了公诉案件不允许私了,也就是说这种和解是有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当中告知原被告双方你们可以进行和解,就是说必须有司法机关来主持进行,来诉讼当中来进行,像刚才讲的这种所谓的案发的第二天,公安局的一个领导出面给他们进行调解,进行和解,这个是根本不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就算他们已经达成协议了,这个协议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的立案追究。

衡阳律师解说:

寻衅滋事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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