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凌晨发生争吵。王某怕邻居听见,急忙捂住李某的嘴,李某激烈反抗,更是大喊大叫。情急之下,王某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王某见李某没了动静,以为自己把李某掐死了。他很害怕,便将李某的“尸体”抛到了机井里。几天后案发,法医鉴定后认为,……
案情:
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凌晨发生争吵。王某怕邻居听见,急忙捂住李某的嘴,李某激烈反抗,更是大喊大叫。情急之下,王某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王某见李某没了动静,以为自己把李某掐死了。他很害怕,便将李某的“尸体”抛到了机井里。几天后案发,法医鉴定后认为,死者李某系生前入水,尸体颈部正中偏左有5×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其生前颈部曾受到暴力作用。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直到李某昏迷,认为李某已经死亡。后一阶段,王某将李某的“尸体”抛入机井内,李某被淹死。
在前一阶段,王某没有杀死李某的主观故意,因而王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一,王某没有杀死妻子李某的主观目的。王某之所以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目的是为了阻止李某大声叫喊,以免招来邻居看笑话,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杀死李某。
其二,从行为上看,王某没有杀人的行为。一般通过掐脖子故意杀人的情形,一定会用力掐脖子,直到确认对方已经死亡。王某也不是左撇子,其用左手掐脖子,右手捂嘴,若果真想杀人,其一定是两只手一起掐李某的脖子,不但能阻止其叫喊,又可以加速其死亡。
其三,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并没有使出足以致人死亡的力量。鉴定报告表明,李某尸体的脖子中偏左仅有5×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王某掐脖子的部位不是要害部位,而且力度较小。
其四,鉴定结论表明,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抛入井中溺水而死。王某以为李某已死,将李某的“尸体”抛入井中,导致李某溺水而死。
在后一阶段,王某错误地认为李某已死,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就是抛尸。李某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源于王某将李某抛入机井而使李某溺水死亡。对这一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王某对李某的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的。王某不是专业医生,没有判断是否死亡的专业能力,其判断李某已经死亡完全是主观臆断,正常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将昏迷的李某送往医院抢救,由医院确认是否已经死亡。王某应当预见到李某可能没有死亡,但他却过于自信地认为李某已死,而抛“尸”井中,致使生命尚在的李某溺水而死,王某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