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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和奸淫的联系与区别

猥亵和奸淫的联系与区别丨首先,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从理论上看,将与幼女性交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符合罪行法定原则,那么即使对猥亵概念不作规范性解释,按照汉语词义理解为淫乱、下流的语言和动作,那么不正当的性交也应当是最淫乱、最下流的行为。那么根据……

猥亵和奸淫的联系与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有不法分子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会对妇女、儿童进行猥亵或者奸淫,而这些行为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会触犯不同的刑事罪名,那么猥亵和奸淫有怎样的联系与区别?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猥亵和奸淫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从理论上看,将与幼女性交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符合罪行法定原则,那么即使对猥亵概念不作规范性解释,按照汉语词义理解为淫乱、下流的语言和动作,那么不正当的性交也应当是最淫乱、最下流的行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强行与妇女或者幼女性交,成立强奸罪,此强奸行为如果划分在猥亵范围内也是合理的,这并不意味着性交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猥亵是一个大的范畴,强奸是猥亵行为进一步的的极端的行为,两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按照以上观点分析,目前刑法通说认为,奸淫幼女罪采取的接触说也有不合理之处,一旦双方的性器官发生接触,便构成强奸罪既遂,如果这种情况下,认定“接触了便是强奸”,严格区分猥亵和奸淫行为,显然是不利于行为人行为中止,无疑会造成对幼女人身更严重的伤害。

其次,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幼女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两者保护的法益都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现行刑法对猥亵行为的主观故意定义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这种故意必须是性交行为之外的故意,而强奸罪的故意是出于奸淫的目的。如果刻意区分两方面的主观目的或者主观心态的话,会导致不适当地缩小罪名认定的范围和处罚范围。因为内心性欲的倾向和性欲刺激的追求可能产生猥亵行为,也有可能奸淫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也难以割裂开,我们完全可以从客观上认定两罪,因为两罪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法益是相同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目的不同、犯罪的手段不同,但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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