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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法条有哪些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定罪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

防卫过当的法条有哪些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单独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但是如果我们防卫过当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时,就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在进行防卫的时候要把握好分寸,切记不要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不要过激处理。那么防卫过当的法条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仔细讲解。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而言之,研究防卫过当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能够提高公民与不法侵害者做斗争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不法侵害的客观情况

①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的性别、年龄、人数、体魄、力量等能够决定侵害程度的客观能力特征。按照一般常识即使是同样性质的侵害行为,也会因侵害者的条件不同导致不同侵害结果。”这里要充分考虑到防卫人和侵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力量相比明显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不能够要求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一定要与侵害人机械地对等。

②不法侵害所侵害权益的性质。不法侵害侵犯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一般而言,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较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危害更大,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较侵犯健康权的危险更大,因此针对前者可采用的防卫强度也可以更高。

③不法侵害的手段。不法侵害的手段包括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犯罪客体相同的行为,防卫人可采取的防卫强度因侵害的手段不同而不同。例如,同样故意伤害的行为,侵害人持有管制刀具和棍棒的侵害强度明显不同,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可允许的防卫强度高于后者。

④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迫在眉睫、来势凶猛的不法侵害比相对缓和的不法侵害强度要大。例如甲曾扬言要教训乙,某日乙回家时发现甲正持铁棍在其家门前等候,此时乙面对不法侵害时较突如其来的殴打准备更为充分,因此可采取的防卫强度也相应低于后者。

上文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防卫过当的刑事发条,可见我国对防卫过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防卫过当不是刑事犯罪,但是也不能肆意的防卫,也不能凭私欲防卫。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中国辩护人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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