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系现役军人,其和一个非军人王某(女)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几个月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王某(女)与前男友张某旧情未断,仍保持密切联系。不久,现役军人李某(男)通过短信和王某的电子日记发现了王某与前男友张某的婚外情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破坏军婚罪的特征是什么呢,破坏军婚罪的处罚都有哪些呢,破坏军婚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破坏军婚会不会上军事法庭呢。小编整理了“破坏军婚案例”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李某(男)系现役军人,其和一个非军人王某(女)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几个月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王某(女)与前男友张某旧情未断,仍保持密切联系。不久,现役军人李某(男)通过短信和王某的电子日记发现了王某与前男友张某的婚外情行为,并对王某及其家人称要求2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将把王某和张某告上法庭。但是,李某并未声明该法庭是民事法庭还是军事法庭,碍于李某系现役军人的特殊身份,王某和前男友张某担心他们是否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如果构成该罪应当归哪里管辖,是否有可能会告上军事法庭接受军事内部裁判,因此,他们找到我咨询此事。
【法律分析】
一、首先,王某与前男友张某的婚外情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二)破坏军婚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三)军婚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破坏军婚罪的认定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本案中,虽然张某明知王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但是,王某与前男友张某并未结婚登记,也未同居,只是具有婚外情行为,不具备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王某与张某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其次,假设王某与前男友构成破坏军婚罪,管辖法院是军事法院还是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哪些案件有军事法院管辖审理?
军事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案件:
1、涉及军事秘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且在服役期间被发现。
(二)军事法院能够审理哪些军内民事案件?
根据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33号)规定,军事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为: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2、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三)哪些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根据《刑诉解释》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2、根据《刑诉解释》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本案中,涉嫌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均系非军人身份,虽然原告李某系现役军人,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军事法院管辖的非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是现役军人身份。因此,假设本案中的王某与张某有结婚或同居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也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原告李某应当向所在辖区的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参照普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三、最后,李某能否因配偶的婚外情行为得到精神赔偿?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才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遗弃、虐待;
4、家庭暴力。
本案中,王某只构成婚外情行为,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严格说来,李某不能因此而要求王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更不要说20万或30万这样的天文数字,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王某与前男友张某的婚外情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起诉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也不属于普通刑事案件范畴,当地公安机关如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中,现役军人李某若想追究其配偶王某的责任,只能向王某的户口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其配偶王某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要求多分共同财产,不能要求王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更不能要求20万如此之高的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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