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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丨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如下所述: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贪污罪是行政部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罪者都是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利用职权来进行犯罪。那么,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是什么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如下所述:

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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