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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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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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