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缺乏监督制约和公平竞争环境,经济越发达,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就越严重,因此,在没有监督或监督很乏力、或者比较容易获取利润的的经济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会表现的更加疯狂。 观察近年来司法机关处理的商业贿赂案件,可以看出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
如果缺乏监督制约和公平竞争环境,经济越发达,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就越严重,因此,在没有监督或监督很乏力、或者比较容易获取利润的的经济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会表现的更加疯狂。
观察近年来司法机关处理的商业贿赂案件,可以看出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法律界定问题:认真分析我国的商业贿赂查处历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到完善的过程,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的步伐总是跟不上犯罪的发展。
很多时候,都是在问题很严重的时候,匆匆立法、匆匆查处。因此,很多贿赂案件就在这样的过程中慢慢消耗、消化,具体到司法环节,就是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做犯罪处理的作了行政处理;该起诉的不起诉;该判刑的不判刑;该实刑的被缓刑,该重刑的被降格……
2、具体的执法变异:现行法律规定,受贿5000元、行贿10000元达到立案起刑标准,但这个标准仅仅是法律层面上公布的,具体到一些地方,就有了自己的内控标准。这个内控标准远高于公布标准,至于执行哪个标准,则完全是地方行政长官的问题。
3、取证问题:通常情况下,行贿受贿就是一对一的过程,习惯上称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你不说,我不说,没有人知道。”而每一个当事人,都在想方设法为自己的不光彩行为极力保密,同时,作为证人证言,其可靠程度,远远低于物证、书证等其他形式的证据,所以,就出现了现实中不断的“做减法,降数额”。
个别案件,甚至因为关键证人的证词无法取到,或者突然改变,导致案件流产。
4、管辖渠道问题:商业贿赂违法,首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机关管辖,而达到犯罪的案件,则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管理。这就难免存在该移交的不移交问题,给当事人留下了消化处理的机会。
5、潜规则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毫无疑问,能够行贿受贿的,不是有职权的官员(包括企业中的管理者),就是有钱人,这个群体,很容易和当地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如果其中某一个被打击、处理,那么,就很容易产生来自行政上的干涉,造成案件进展困难。比如,因为行贿受贿要处理当地一个纳税大户或者是重要官员时,很难断定具体的办案机关能“独立办案”。(于*泉律师lawyeryu99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