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06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06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此外,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替代,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