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房失火政府赔偿标准丨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们用电不当而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政府没有赔偿责任。如果符合当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补贴等救助措施。二、法律规定丨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
民房失火可能没有任何人员犯罪,只是因为线路老旧等等的引起的。民房失火之后造成了财产、人员伤亡等等事件,在事故发生之后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而有些人认为政府会赔偿一部分。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民房失火政府赔偿标准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们用电不当而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政府没有赔偿责任。如果符合当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补贴等救助措施。
二、法律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多民房失火政府都不会进行赔偿,不要想着民房失火政府会进行赔偿,这大多都是不可能会发生的事情请大家要能清楚。对于民房失火政府赔偿标准或是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你自己并不是很了解的情况,可以找中国辩护人在线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