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居间人如何量刑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文山县经营液化气站认识了被告人罗某某后,常与罗某某谈论贩卖毒品牟利之事。2001年4中旬,罗某某认识了公安特情王某,并提及此事,王某表示自己能提供毒品海洛因。罗某某遂告知马某某,要马联系买主。马即通知住在广西宾……
贩毒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太大了,所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打击力度一直是非常大的,而有些贩毒行为是由居间人提供信息介绍的,那么贩毒居间人怎么量刑?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贩毒居间人如何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文山县经营液化气站认识了被告人罗某某后,常与罗某某谈论贩卖毒品牟利之事。2001年4中旬,罗某某认识了公安特情王某,并提及此事,王某表示自己能提供毒品海洛因。罗某某遂告知马某某,要马联系买主。马即通知住在广西宾阳的被告人胡某某帮助寻找买主。后罗与王某到南宁后通知马赶到南宁。4月24日,胡某某与其联系的买主“亚-龙”(在逃),从宾阳赶到隆安与在此等候的马某某、罗某某、王某会面。亚-龙与王某商定海洛因每千克13万元,由亚-龙先支付1万元定金给王某,等亚-龙凑齐钱后再赶往南宁进行现货交易。28日,亚-龙在宾阳交给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让其前往南宁进行毒品交易,并将毒品带回宾阳验货。当日,胡某某与马某某、罗某某一同从宾阳赶到南宁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罗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万元,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马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马某某、罗某某在得知王某可出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积极居间介绍为其联系寻找买主,胡某某在受马某某委托之后找到购毒者亚-龙,在明知亚-龙为贩卖毒品而准备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其购买毒品。马、罗、胡共同促成王某和亚-龙见面。在双方就毒品交易价格、数量、定金支付、交易时间、地点的确定时,三人亦在场。其后,三人还共同携带亚-龙将会的毒资按时前往约定地点协助交易。三人虽然不是毒品买卖的直接当事人,但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因此,对三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观点:
司法实践中,居间介绍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购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倒卖他人信息如何量刑”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实践中贩毒居间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如果证据充足,认定居间人有介绍、代买代卖等行为的,可以按共犯进行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