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法
  4. 刑法罪名
  5.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关于贩毒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关于贩毒的规定是怎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关于贩毒的规定是怎样的贩卖毒品在我国是属于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贩卖毒品严重威胁我国公民的身体建康,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贩毒情节严重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我国对贩毒制毒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那么刑法关于贩毒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法关于贩毒的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哪些行为属于制造毒品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1)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2)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

(3)用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

(4)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摇头丸。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毒品的危害

(一)吸毒对个人的危害

1.吸毒严重摧残人的身体。吸毒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新陈代谢并导致多种疾病,机体免疫力下降,如果吸毒者吸毒过量还会造成突然死亡。

2.吸毒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吸毒者毒瘾发作时,大都会不顾廉耻,丧失自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关心他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爱撒谎,丧失责任感,不知羞耻,六亲不认,只认毒品和金钱。并且常常是每吸过一次都悔恨万分,极度压抑郁闷,悲观绝望,恐惧多疑,甚至自杀、杀人。

3.吸毒引发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毒瘾发作时会使人感到非常痛苦,失去理智和自控能力,甚至自伤、自残和自杀。

4.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吸毒会导致人体的免疫功能下降,使人容易患上肝炎、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共用注射器、静脉注射毒品的危险行为,极易导致艾滋病的交叉感染。

(二)吸毒对家庭的危害

一人吸毒,全家遭殃。

1.吸毒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摧残。家庭中只要有一个吸毒,这个家庭就会失去往日的宁静、和谐、幸福和快乐。

2.吸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众叛亲离。吸毒需要大量的金钱,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就是家产富裕的,用不了多久也会一贫如洗。

3.吸毒贩害后代。吸毒不仅危害自身的健康,还影响人类的生育能力,父母吸毒对胎儿发育和儿童生长将造成严重损害。

4、一个吸毒人员自己总结败家的四步曲:花光积蓄,卖尽家产,借遍亲友,男盗女娼。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
  1、本文是作者“子楚添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ingfa/xfzm/whggaqz/19875.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