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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校车超载案宣判,驾驶员获刑2个月

首例校车超载案宣判,驾驶员获刑2个月去年12月7日,江苏仪征发生一起超载校车与轿车相撞致学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驾驶员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这是自去年11月“刑九”实施以来,江苏查获的首起校车超员入刑案。28日,江苏仪征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

首例校车超载案宣判,驾驶员获刑2个月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超载入刑,日前,江苏省第一例校车超载案宣判,那么校车超载问题是怎么回事?下文中国辩护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该案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首例校车超载案宣判,驾驶员获刑2个月

去年12月7日,江苏仪征发生一起超载校车与轿车相撞致学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驾驶员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这是自去年11月“刑九”实施以来,江苏查获的首起校车超员入刑案。28日,江苏仪征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臧某因超员接送学生,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2月7日下午,驾驶人臧某驾驶客车接送仪征市民营“大风车”幼儿园幼儿上下学途中,行至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与中江路叉路口时,与一轿车相撞,造成车上有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据警方通报,经调查,发生事故的这辆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15名幼儿园学生,1名老师,1名驾驶员),在事故中受轻微伤的2名学生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江苏省交警总队公开对这起事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称,经医治,2名轻微伤学生已出院回家,而臧某则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通报内容指出,对臧某的处罚依据出自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法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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