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丨(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很多人对这两类犯罪会混淆,其实二者存在很多区别,今天小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倾倒后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后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3)复杂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劳动生产安全。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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