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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怎样做

一、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怎样做丨1、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二、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丨第一、属于预备犯……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怎样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怎样做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怎样做

1、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

二、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第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第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第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第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第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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