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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两次才能拘传强制措施吗

一、公安局传唤能否使用强制措施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嫌疑人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

传唤两次才能拘传强制措施吗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如果人们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么是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的,国家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人员进行传唤,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对于公安局传唤能否使用强制措施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公安局传唤能否使用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嫌疑人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如果嫌疑人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话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传唤是属于侦查类,不在强制措施类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点击右侧悬浮按钮(手机用户点击底部)获取我们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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