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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适用时有哪些限制

拘传适用时有哪些限制丨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七章17-02.批准拘传1.呈批。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

拘传适用时有哪些限制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适用时会存在一些限制,否则会导致滥用,那拘传适用时有什么限制?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有所收获。

拘传适用时有哪些限制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七章

17-02.批准拘传

1.呈批。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情况和证据,拟执行拘传的时间,拘传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

17-03.执行拘传

1.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执行拘传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2.对宣布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带至本细则第13-02条第2款规定的地点进行讯问。执行拘传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3.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拘传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5.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结束拘传后,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外,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6.《拘传证》一次有效,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如果需要再次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制作《拘传证》,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拘传适用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拘传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适用的,其强制力也比较轻,适用得较广。因此,大家需要对这类问题多加上心。有关刑事辩护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要办理哪些手续等。更多问题,中国辩护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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