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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概念及特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相比,拘传有以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性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只是强制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其……

拘传的概念及特征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相比,拘传有以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性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只是强制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其强制力仅限于从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拘传之时起,到讯问完毕这段时间。本法第92条规定,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的对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完毕,强制性随即解除,拘传也就自动消灭。拘传充分体现了强制措施只有预防性、强制性而无处罚性的特点。

2.拘传只能在短时间内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无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也无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因此,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有继续犯罪或者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时,应当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的规定看,适用拘传并没有这一前提性条件的要求。所以,公﹑检﹑法机关在没有经过传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按通常情况应是先合法传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在实践中,是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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