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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拘传的概念及程序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可直接讯问。 2、拘传不具有羁押的效力,讯问之后,应当……

刑事诉讼中拘传的概念及程序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可直接讯问。

2、拘传不具有羁押的效力,讯问之后,应当将被拘传人释放。

3、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但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则是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二、程序。

1、应有《拘传证》(法院称《拘传票》)。《拘传证》或《拘传票》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2、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并且应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3、到案后,应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如果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应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注明。

4、根据有关解释,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本辖区以外实施拘传时,应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予协助。

5、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拘传的次数,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实施变相拘禁。

广州律师陈*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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