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刑诉阶段羁押期限刑……
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
羁押期限
刑诉法
拘传、传唤
12小时;
第117条第二款
取保候审
不超过12个月
第77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
不超过6个月
拘留
公安
机关
(1)3+7:7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7+7: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
(3)30+7:多次、结伙、流窜
第89条
检察院
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1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第165条
批捕
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日
第89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第37条第二款
侦查羁押
2+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
第154条
+2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决定
第156条
+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决定
第157条
+无期: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5条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决定
第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