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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事强制措施比较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手段和方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仅仅是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拘-传虽可以视为剥夺人身自由,但是……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比较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手段和方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仅仅是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拘-传虽可以视为剥夺人身自由,但是时间相对较短;拘留和逮捕则附带有相当长的羁押后果。在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方法中,只有逮捕和羁押两种与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相对应。其中,逮捕只是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可以作为收集口供和其他证据的侦查手段,但却不必然产生羁押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需要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关押,必须经法院批准变更为羁押措施后方能实施。而反观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但种类多、标准不一,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监督。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日两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和实务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为我国刑事强制制度尤其是羁押制度的完善,提供某些思路和线索。

一、中日逮捕制度比较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有三种:通常逮捕、现行犯逮捕和紧急逮捕。[1](P89)其中的通常逮捕即为有证逮捕,是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根据法官预先签发的逮捕证所进行的逮捕。紧急逮捕是通常逮捕的例外,但整体上也可以说是有证逮捕它是指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若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可以在告知理由后,将犯罪嫌疑人先行逮捕,然后再立即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但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紧急逮捕只有在“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高刑期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的场合”方能适用。现行犯逮捕,即对现行犯实施的逮捕。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的人。对被追呼为犯罪人的,身体或者衣服又犯罪的显著痕迹的,受盘问而准备逃跑的,以及持有赃物或者持有可以明显地认为是曾经供犯罪使用的凶器或者其他物品时,也视为现行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没有逮捕证而逮捕现行犯。

就现行犯逮捕在日本刑事程序上的含义来看,它包含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扭送等内容,但是也与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与现行犯逮捕的规定显然阿*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不同的是,现行法逮捕不发生羁押的后果。除此之外,日本刑事诉讼发中关于现行犯逮捕的规定,与我国的扭送制度也有吻合之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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