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审批程序丨《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
在法院判决监视居住的时候,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对于进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那么在进行审批的时候对于其中的审批流程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大家做好详细的了解,才能更好知道其中的内容规定。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指定监视居住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需要了解清楚的一点。当然,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才能知道其中的规定是什么,这就需要大家从上面的内容中进行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中国辩护人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