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程序怎么走 (一)呈批。 (二)批准。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四)宣布监视居住。 (五)交付执行。 (六)备案。 (七)监督考察。 (八)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九)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满足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指定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指定监视居住的程序怎么走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指定监视居住的程序怎么走
(一)呈批。
(二)批准。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四)宣布监视居住。
(五)交付执行。
(六)备案。
(七)监督考察。
(八)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九)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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