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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管理办法有哪些

监外执行管理办法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

监外执行管理办法有哪些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国家的法律对于某些罪行的刑罚是很严厉的,对于一些罪行确很宽容。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监外执行管理办法”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监外执行管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有相关的条件和管理方法。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中国辩护人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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