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哪里一般情况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而且还具有监视居住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可以实施监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哪里呢?有哪些地方又不能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呢?下面中国辩护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哪里
一般情况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的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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