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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

刑事诉讼中扭送的对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一、扭送性质:1.扭……

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如果在生活中公民碰见有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这时候就可以将犯罪分子制服扭送到公安机关,扭送就是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接下来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诉讼中扭送的对象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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