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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

一、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单……

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近年来在国内发生了很多保险诈骗行为,投保人为了保险金而去做些诈骗的事情。在农村也有些村民购买了土地险之后,为了保险赔偿而实施骗保,结果骗保行为被保险公司发现了,来跟着中国辩护人了解下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

一、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罪责

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稍有争议的是,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一些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获得补偿款,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贪污目的如何体现与认定?

这一疑问显然不能成为构成贪污罪的学理障碍。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由此,无论从行为本质(职务的滥用)还是法益侵害的性质(公共财物被非法占有和职责的背叛)来看,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实际上,从刑法规定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的角度分析,也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理论上一般认为,此规定乃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此处“以共犯论处”的注意规定,对于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而为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故意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上述提示性规定中的情况如出一辙,甚至更为严重。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守护人的地位,上述行为犹如一个金库的保管员与他人内外勾结,保管员晚上故意不上锁,由外部人员人库盗窃一样,本质上属于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行为。所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不但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而且也体现了刑法体系性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说到底,立法上的“伙同”也好,司法解释中的“勾结”也罢,都是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有共同的故意,且都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由此,整个案件的性质也就应该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标准如上,一旦被认定保险诈骗罪的话,犯罪嫌疑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农村土地骗取保险罪立案之后会怎么样处罚,在法律上相关处罚内容怎么样规定,想要了解清楚问问中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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