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规定得非常清楚,你可以依据这些规定,向公安关机关主张权利。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