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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丨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最高的立法文件,其规定是明确的,只要有适格的担保就必须解除保全措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对这个问……

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很多人对这一问题不太清楚,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是否提交了保函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最高的立法文件,其规定是明确的,只要有适格的担保就必须解除保全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15、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这个规定虽然只对财产担保做出了明确说明,但也透漏出应尽量减少财产保全对经营的影响的原则性的要求。这种表达是符合诉讼保全制度建立的本意的。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这个规定是对这一问题的颠覆性规定。第五项以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要经过申请人的同意,这就是一句空话。申请人绝大多数不会同意,首先改变担保方式对他并没有什么益处,甚至不利于他的权利的实现,因为物保的可靠程度远大于信用保证;其次,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还可以给对方施加诉讼的压力,因为诉讼程序历时太长,一般的当事人是耗不起的,这样一来申请人就可以增大调解的筹码,逼着被保全人妥协。而第六项的规定又将最终的决定权紧紧的攥在法院的手里,法院就成了最终制约双方的力量。

这样一来,法院是进可攻,退可守,无论它如何裁判都是符合规定的、都是合法的。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就从自己的手里交出去了。面对这种局面,无论是申请人、本申请人、双方律师还是担保公司都无可奈何,只能等待着法院的裁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中国辩护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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