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刑事拘留期限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经过修正案修正,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已经变更为第八十二条。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问题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就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需要采取法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刑事拘留期限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刑事拘留期限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经过修正案修正,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已经变更为第八十二条。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问题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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