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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事拘留司法解释是什么丨暂未出台关于刑事拘留的司法解释。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刑事拘留司法解释是什么刑事拘留是我国常用的一种处罚和调查手段,但是刑事拘留也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它的特点,那么刑事拘留司法解释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又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刑事拘留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司法解释是什么

暂未出台关于刑事拘留的司法解释。

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刑事拘留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对于司法解释还是比较清晰的。如果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中国辩护人为你提供律师在线服务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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