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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和其他普通的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适用刑事拘留的,需要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需要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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