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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拘留的监督

刑事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又公安机关执行。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拘留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必须对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进行严格监督。 一、自我监督 1.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对刑事拘留的监督

刑事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又公安机关执行。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拘留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必须对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进行严格监督。

一、自我监督

1.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必须有公安局负责人签字,这对公安人员滥用拘留权制造了障碍。

2.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的人,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被拘留的人是不是应当逮捕的人,是不是属于紧急情况,应当在拘留的当天进行审查。不符合拘留条件的,必须立即释放。这一制度,保证了公安人员不敢随便拘留公民。

二、人民监督

1。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97年刑事诉讼法就有了律师可以为被拘留的人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但实践中律师的申请往往无人理睬。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予以回复。这一规定限制了公安机关滥用拘留权。

2.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拘留期只有三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多延长至30天。超过三天不具有需要延长的特殊情况,或者具有特殊情况延长拘留期超过30天的,被拘留人、近亲属、律师都有权向公安机关要人。公安机关没有任何理由不放人。

三、国家监督

1.过去,看守所大墙上写的标语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现在看不到这类标语了,换成了“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

2.拘留是对应当逮捕的人采取的临时措施。拘留期内,公安机关必须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公安机关自行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检察院代表国家监督下,警察滥用拘留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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