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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豁免权是指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时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免责权。豁免权不同于免证权:免证权着眼于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权义关系,目的是建立社会公众对职业律师的信任感;而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为此,修改法律……

辩护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豁免权是指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时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免责权。豁免权不同于免证权:免证权着眼于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权义关系,目的是建立社会公众对职业律师的信任感;而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为此,修改法律时应增设律师正当职业豁免权,立法可表述为:“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应当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对参与诉讼的正当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赋予刑事辩护律师正当职业豁免权的根据和理由如下:

(1)是实现执业独立和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豁免权并非给予个人的利益,而是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设置职责豁免权的道理如同民事代理理论一样,只要履行职务是正当的,那么代理的利益和不利益统统归于被代理方;又如同经济领域有限责任理论一样,公司破产以自有财产为限永远不会殃及家产。现代西方诉讼结构模式多是规则支配下的抗辩制,而我国的诉讼非博弈性多缘于结构性缺陷:主体责任带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结果不仅律师,而且检察官和法官各方履行职责时往往都带有无限责任的性质。在诉讼中,输家输掉的东西不只是桌面上的注资或者口袋里的现钱,还有自己。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因错案而承担各种责任,而律师的责任最甚,有可能因辩护而入罪。这时,辩护人输掉的不仅仅是官司,还包括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在特定情形下,辩护人的这些损失是注定逃不掉的。势所必至,潜规则生焉,由此必然构成对整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伤害。而豁免权可对抗不甚合理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律师在法庭中所作的任何陈述都不能被指责。只要是在抗辩时所说的,就不用担心以后会发生什么,对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承担对己不利的责任。没有免责权作保证,独立性就不可能真正地建立起来,至少说是有缺陷的独立。

(2)是实现控辩平衡和维系诉讼构造的需要。

检察官虽是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但检察官不能也不应凌驾于代表私益的辩护律师之上。控辩双方开展博弈对抗的基础是平等。控辩双方必须权利对等,平等对抗。法律地位平等的合法性基础,源于诉讼构造而非身份、等级和阶层。法治理念蕴涵着限制公权和对被告人正当权益进行一体保护的内容。平等对抗是由互惠性原则或者社会正义价值所支配,也由正当性规则和合法性规则所统领,是对过去存在的由神圣的传统性公权支配诉讼秩序的演进。缘于诸多主体参与诉讼,必须具有硬性约束力的程序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作保证。适度平衡检察官权力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权利,不仅在于法律赋予控辩双方“积极性攻击权”,而且还应享有“消极性防御权”,完整且合理的权利设计有助于形成平等对抗的控辩诉讼机制,维系平衡的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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