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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下面笔者就结合宋某盗窃一案,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案……

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下面笔者就结合宋某盗窃一案,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案情]:

2005年5月23日21时许,郑州至合肥的2194次列车在郑州火车站发车前,被告人宋某在7号车厢内,趁旅客陈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挂在腰间的VK51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0元,逃离现场途中被失主追上扭住,后被郑州车站公安段民警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庭对其年龄提出异议,休庭后,检察院就此问题补充侦查,贵州省安顺市汽车运输公司公安科询问其表姐宋*萍认定的年龄是1983年出生。宋-斌父母离异,其父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其母离婚后改嫁他人下落不明,被告人随其大娘(已死亡)生活,小学辍学后,9岁从家中出走至今。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宋某犯罪时年龄问题,公诉机关依据贵州省安顺市汽车运输公司公安科询问其表姐宋*萍认定的年龄是1983年,该证据属孤立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宋某对其出生的时间与小学辍学时间所作陈诉相吻合,并与郑州铁路公安处公(治)决字[2005]第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宋某出生于1987年7月10日相一致。故认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评析]:

本案就存在对宋-斌的刑事责任年龄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书证。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但实践中有时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生证明不规范,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地更改。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按公历计算的,但在农村,有的父母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报农历的出生日期,这就带来了年龄认定上的差异。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记载的年龄是比较客观真实的,因为一个人一旦出生,便建立起防保档案,在什么阶段什么时间进行防疫保健卡上会有如实的记载。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的户籍管理卡出生日期是1984年10月,起诉认定的也是这个出生日期,庭审时,被告人自称是1984年农历10月生,查阅万年历,发现1984年农历闰十月,如果被告人是后十月出生,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聘请的或指定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后经休庭补充查证,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防保卡上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被告人系1984年农历闰十月后一个月出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因此,在依据书证认定被告人年龄时,亦不能一概而论,如有异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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