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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2、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上诉加刑是二审之后被告行使的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在法律上规定了以不加刑为原则进行。但是任何法律都有其相关的约束,并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2、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3、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4、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其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实际中,被告要使用上诉不加刑进行上诉前要清楚了解到案件是否在适用的范围内,以免做出错误的决定。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辩护人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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