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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再向法院提出申诉

一、刑事案件能否再向法院提出申诉1、可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刑事案件能否再向法院提出申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等人对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等情形,可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诉。关于刑事案件能否再向法院提出申诉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能否再向法院提出申诉

1、可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当事人对受理申诉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刑事申诉的诉讼程序

1、刑事申诉的立案

(1)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2)《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

(3)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

(2)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1)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

(2)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

(3)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等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等情形,可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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