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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比较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区别丨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比较执行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而为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有条件的,那么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比较?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区别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区别”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区别包括客体不同、手段不同和目的不同三方面。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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