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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代位起诉,债权人诉讼实施的基础是什么

相信有很多人对代位权诉讼都不陌生。通过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能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以弥补自己额损失。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受到很多债权人的关注,于此同时,大家或许产生了疑问: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什么意思,债权人诉讼实施的基础是怎样的?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起诉,债权人诉讼实施的基础是什么

相信有很多人对代位权诉讼都不陌生。通过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能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以弥补自己额损失。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受到很多债权人的关注,于此同时,大家或许产生了疑问: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什么意思,债权人诉讼实施的基础是怎样的?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债权人诉讼实施的基础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首要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项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而不是经过法院审判后的最终定性。因此,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如赌博债权、买卖婚姻之债,因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而同样道理也适用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上。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实质要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作了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可见,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而仅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否则,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很容易通谋举证证明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从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此外,如果将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作为具体条件,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损害,就对债权人很不利,因此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就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3项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才能代债务人而行使,否则就会侵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也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4项的规定,而第12条又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是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部分重申和具体化,是对代位权客体要件的规定。它意味着作为代位权客体的权利,不但仅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还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的基础知识就如同上文所介绍的,这是一种债的保全措施,由债权人选择使用,同时又受到相应条款的限制。建议债权人在遇到需要进行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以免错过时机。中国辩护人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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