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案件民事诉讼起诉书丨民事赔偿起诉书原告:***,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海口市第十一中学初二(四班)学生,现为琼海市**分校初三(3班)学生,住海口市青年路千家****室。法定代理人:***,女,住海口市青年路千家村****,系原……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时,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依据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如果行为人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以进行起诉,那么伤害案民事诉讼起诉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人身伤害案件民事诉讼起诉书
民事赔偿起诉书
原 告:***, 男, 1993年9月20日出生, 汉族, 原海口市第十一中学初二(四班)学生, 现为琼海市**分校初三(3班)学生, 住海口市青年路千家****室。
法定代理人:***,女,住海口市青年路千家村****,系原告****母亲。电话:133220****
被 告:***,男,199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学初三学生,住:海口市龙华区***路11号***公司宿舍103房。电话:1387632****。
法定代理人:***,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路11号***公司宿舍103房,系被告***之父。
被 告:***,男, 1993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海甸二东路**村,电话:1387638***
法定代理人: ***,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甸二东路**村,系被告***之父。
被 告:***,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海口市新华南路***宿舍,电话:13700411***。
法定代理人:***,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新华南路***宿舍,系被告***之母。
被 告:***,男,1994年9月01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海口市秀英区***家属区,
法定代理人:***,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家属区,系被告***之父。
被 告:海口市***中学
地 址:海口市新华南***
法定代表人: *** 职务:校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7067,89元;
2.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28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正值原告班级在海口市广场路灯光篮球场上体育课。原告在环绕球场跑步时,同班同学汪*波无端地从后面踢了原告两脚,原告顿时感觉莫名其妙,并没有还手,这时同班的黄*旺、陈*康、曾*杰、林*俞四人全部冲过来,与汪*波一同殴打原告。原告责问汪*波:“为何打我?”,他却嚣张的说:“我看着你不顺眼就想打你!”。原告见状,随即转身想离开篮球场回校,此时符*宇却将原告强行拉了回来,随后汪*波在原告的脸上打了几巴掌,曾*杰同时踹原告的膝盖上部,并用鞋抽打原告的肩膀。在前后持续近二十分钟殴打过程中,原告一直没有还手,也没有见到体育老师前来给予制止。回校后,班主任把原告叫到办公室,询问了此事,当时原告就感觉头晕目眩。问完后,原告径直去了教室,刚进教室,眼前一黑就昏倒了,随即就被送至海南医院。事发当天下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报了警。
在海南医院打完针后因没有床位,第二天(5月29日)凌晨,原告不得已转院至**市人民医院,住院4天。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月1日出院时原告的身体尚未完全康复,头晕的症状时有发生,医生叮嘱原告:(1)出院后要注意休息,增加营养;(2)休息一周,出现不适随时就诊。由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精神状况极差,原告无法上学,因伤害所耽搁的课程只能聘请家庭教师来弥补。勿需质疑,以上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功课损失,全部由五被告违法违纪直接造成的;同时也与被告海口市第十一中学疏于教学管理,教师没有尽到保护之责密切相关。据此,六位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发后,原告的母亲与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原告的伤害赔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约定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先赔付5000元医疗费,但当天实收到赔偿金仅2400元,尔后五位法定代理人也未能继续履行该赔偿协议。被告人海口市第十一中学更是推脱自己的责任,声称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承认有过错,从而不予赔偿。
至此,原告在百般无奈之下,特提起本诉,根据《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2008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六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
1. 医疗费5464,98元;2、护理费:12×60=720元;3、交通费678元;4、伙食费:25×5=125元;5、营养费:1000元;补课费:16×30=48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9467,98元(已支付2400)。
综上,原告恳请法院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判如所请,以维护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人身合法权益。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发生人身损害受害人如何维权
当事人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由于首先想到的是治疗,对往往会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遗失或者疏忽获得赔偿的主要证据,导致日后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为了在身体收到伤害的同时,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受害人要注意:
1、受伤后,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切勿私自处理,以免后患无穷;
2、保留治疗中的各类费用支出的凭证,包括:医疗费、药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等);
3、出院时别忘了要求医生开具医院证明:一要证明病情,二要建议休息x个月。如果病情严重或出院后不能自由活动、需要他人照顾的,可以要求医生出具建议卧床休息或需要护理x个月的证明。
4、如果伤势较严重或受伤后大量出血,可以要求医生在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加强营养,以助恢复。这是获得营养费的重要证据。
5、出院以后切记至少每个月去复诊一次,复诊时如果需要休息,一定要要求医生出具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因为门诊的建休证明最长只能开一个月。如果医生只同意给你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半个月后你要继续去复诊并要求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在误工时间上一定要证明是持续的。这是以后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唯一依据。
6、如果你是外地来城市务工的人员或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生活多年,要找到你受伤前一至两年的暂住证,这将是能获得按城镇标准赔偿的重要依据。
7、如果受伤比较严重,可能构成残疾的,在治疗结束后,一定要做伤残鉴定,这是获得残疾赔偿金以及继续治疗费的依据。
8、发生伤害后,为免法定的赔偿数额被少算,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相关赔偿,切忌直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人身伤害案件民事诉讼起诉书”问题进行的解答,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形时,依据人身损害的情况,可以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或者民事赔偿的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