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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如果是在销售制假的过程中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法律中对这个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个处罚是比较严重了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在民生刑法观指导下,为加强对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对制售假药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多重法益,法益保护有主次之分,主次法益发生价值冲突时,应以保护主要法益为原则。刑法规范层面上,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护处于优势地位,秩序的维护则处于从属地位,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个人法益。对于假药的认定应根据药品是否具有真实疗效进行实质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药品管理部门批号。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极大地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解决以往对此类犯罪认定困难、打击不力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该罪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困境;二是使罚金刑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大家对于这个生产制假,销售假药的过程中有不明确的话,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对于这个要有自己的看法,不懂的可以进行相关的资料的查阅,让自己对这个更加的清楚。所以应该呀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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