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并已正式生效。小编特意整理了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供大家参考。对于有刑事诉讼法律咨询疑问的,可以关注北京24小时法律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