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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

一、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丨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2)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关于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哪些违法行为监督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3)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5)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7)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8)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9)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0)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2)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14)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5)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16)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

二、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2、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要收集、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进行进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3、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且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并发放证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以便审查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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