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检察院收到最高检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怎么办丨1、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处理的规定如下:(1)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2)负责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关于省检察院收到最高检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省检察院收到最高检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怎么办
1、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处理的规定如下:
(1)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2)负责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立即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3)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4)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人民检察院难以执行该项请求的,应当立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方补充提供材料。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八条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形式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超过典型协助形式的新型协助形式,主要包括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送及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观察(类似于我国刑罚中的缓 刑、假释后,有关机关对相应人员的监视、监管等)的移送等。这些新形式的出现更加丰富和发展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涵,扩大了协助的范围。
国际刑警组织在减少和预防国际犯罪、加强国际间警力合作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因此警察的国际协助也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另外,根据一国行政机关与他国诉讼执行协助请求的响应,可分为答应参与协助的积极的协助形式和国内司法机关并不予以协助而只应允外国诉讼行为的消极协助形式。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