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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监察人员回避情形

一、公益诉讼案件监察人员回避情形丨检察院公益诉讼中,检察人员回避的情形包括:是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等。《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检察……

公益诉讼案件监察人员回避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有权行使检察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那么公益诉讼案件监察人员回避有什么情形?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益诉讼案件监察人员回避情形

检察院公益诉讼中,检察人员回避的情形包括:是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是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最高检明确要求,要科学谋划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深入摸排案件线索;要办好诉前程序案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要加大提起诉讼力度,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切实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国辩护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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