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怎样处理丨1、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按以下情形处理:(1)、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2)、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经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关于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怎样处理
1、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2)、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3)、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二、刑事案件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哪些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一)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三)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 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四)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经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