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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笔录上需要什么人签名

一、评议笔录上需要什么人签名丨1、对刑事案件进行评议后,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二、合议庭评议的规则是什么丨1……

评议笔录上需要什么人签名对刑事案件进行评议后,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关于评议笔录上需要什么人签名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评议笔录上需要什么人签名

1、对刑事案件进行评议后,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二、合议庭评议的规则是什么

1、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3、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4、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6、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7、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对刑事案件进行评议后,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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