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哪些人来做决定丨审判人员的回避根据其职务的不同,做出回避决定的人不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
回避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防止与案件有关联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在案件中徇私舞弊,导致案件发生不公平的审理后果,破坏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回避的形式有两种,自行回避和依申请回避,但是不论是哪一种,在回避时都要有相关人员的决定,下面小编来给您谈谈相关问题。
一、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哪些人来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根据其职务的不同,做出回避决定的人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民事诉讼中自行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如果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是如果不应当回避的,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让其回避了,又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在回避问题上,必须有人来对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如果您还有问题需要法律咨询,欢迎登陆中国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