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中立无偏私被视为是成功和适当的程序的基础,即作决定的人必须避免偏见。因此,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不能参与调查听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中都有回避制度的规定,但行政执法制度中鲜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我们在审判……
一般而言,合法的行政程序必须具有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比较集中地体现为行政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法定的、特别适合于行政执法的事前行政程序制度,是指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发表意见的机会。为了使调查听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听证程序一般应做到如下要求与内容:
(一)回避:
中立无偏私被视为是成功和适当的程序的基础,即作决定的人必须避免偏见。因此,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不能参与调查听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中都有回避制度的规定,但行政执法制度中鲜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我们在审判中可以借鉴这些。
(二)禁止片面接触: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双方争议的案件时,在裁决作出以前就与其中一方当事人片面沟通或秘密接触,就有可能形成先入之见,最终造成不公正裁决。我国这方面缺少规定,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行这一制度会遇到很大困难,但从达到行政执法程序公正性目的出发,必须注意到这一制度的作用。
(三)平等辩论:
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处理具体案件与相对人发生关系时,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调查证据:
各国行政机关在执法令都要求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听证过程中要把收集认定证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遵循时间先后顺序,先取证,其后才能做出裁决。否则,违反了这个原则即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