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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件程序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主要见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该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从该法条分析不难看出,强制医疗需要符合三个……

强制医疗案件程序强制医疗是一种针对精神病人的特别程序,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的。那么,强制医疗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主要见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该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从该法条分析不难看出,强制医疗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主体条件,即行为人为精神病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并非一般的医疗机构诊断或者常识性判断,而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第二,行为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即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享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可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注意,该临时性保护措施并非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强制医疗在本质上是一种保安处分,这就决定了其适用的非长期性,至于何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需要对强制医疗对象进行评估和考察后决定,此外,由于强制医疗具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性,根据刑事司法中的比例原则,当强制医疗对象的病情好转,社会危害性降低,不必要再继续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时,强制医疗就不再具有正当性。当被强制医疗人社会危险性降低,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时,强制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解除意见,并报请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决定及执行,也属于检察院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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